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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川市监撤冒告字〔2024〕3号

时间:2024-04-12 文章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名    称: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300740

  法定代表人:刘嘉

  住    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商品批发与零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防腐保温工程。

  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由本局受理并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1月4日,我局收到刘嘉递交的《撤销市场主体冒名登记(备案)表》《承诺书》,反映“其被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被变更登记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冒名登记”。我局依法受理,指定杨小朋、谢勇、刘金安办理,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调查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2日,当事人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12.5》《股份转让协议(2份) 2014.12.5》《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2014.12.5》《法定代表人信息2014.12.19》《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12.19》,含有刘嘉身份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刘嘉”签名。刘嘉否认本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名,对相关签名不予追认,未提供相关身份信息于该当事人变更登记等。2017年9月19日因当事人未按期参加企业年度检查,无正当理由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川工商案处字〔2017〕第32098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事项进行挂网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执法机构收到相关线索。

  2.《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2024.1.4》,证明:刘嘉申请撤销当事人涉嫌的冒名登记。

  3.《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证明:刘嘉对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予以承诺。

  4《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身份核验表》,证明:申请人刘嘉通过调查机关的身份核验。

  5.《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刘嘉于2013年7月18日丢失补领身份证。

  6.《情况说明 2024.1.11》,证明:刘嘉于2013年7月17日在租住地被入室盗窃,丢失身份证等其他财物。

  7.《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登记机关依法对相关申请予以受理。

  8.《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刘嘉同意送达方式。

  9.《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复印件),证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2日,当事人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许可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含有刘嘉身份信息及签名的登记材料。

  10.《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刘嘉 2024.1.11》,证明:刘嘉否认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从未签署相关登记材料,未提供本人身份信息用于当事人设立登记。

  11.《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川市监稽询通〔2023〕4、5、6、7、8、9、10、11、12、13、14号),证明:执法机构查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前)、股东、被委托代理人等发出询问通知,被退回。

  1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执法机构对当事人登记住所开展现场检查,未查找到当事人。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执法机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当事人相关利害人45日,未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案。

  14.《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处〔2017〕32098号),证明:当事人因无正当理由已自行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由相关人员及机构签字或用印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2日,当事人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12.5》《股份转让协议(2份) 2014.12.5》《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2014.12.5》《法定代表人信息2014.12.19》《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14.12.19》等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材料中冒用刘嘉身份信息,构成了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了公司变更登记行为。同时,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进行社会公示,法定期限内(45日)无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和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及第五十八条“ 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撤销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四川亿鼎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中刘嘉的登记(备案)事项。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权利。

  联系人:杨小朋 谢勇 刘金安   

  联系电话:028-86159725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sc.gov.cn/scjgj/c104492/2024/4/2/847e5a001d8244f9ba79d4d89a83db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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